省发改委牵头起草的《关于建立全省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的若干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摆在了秦墨的案头。厚厚一叠,分总则、责任主体、责任内容、责任追究、保障措施等几个部分,洋洋洒洒数万字,引用了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,看起来严谨周密。
秦墨没有急着翻看具体条款,而是先看向文件最后的起草说明。说明里写道,此《意见》旨在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,深刻吸取‘时代广场’等事件教训,从根本上扭转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责任不清、追责不力的顽瘴痼疾,建立权责一致、终身负责的长效机制”。
“根本上”“长效机制”,这些词用得很重,也很对。秦墨的目光在“责任主体”一节停留。条款明确,建设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,这“五方责任主体”的项目负责人,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,其相关信息将纳入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平台,实现可追溯、可查询、可追责。同时,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、民事乃至刑事责任。
思路清晰,方向正确。但秦墨的眉头却没有舒展。他想起了胡副主任的提醒——“治标之举,未成治本之制”。这份文件,看起来是要“治本”,要建立“制”。可这“制”,真能如文字所描述的那般,有效地、刚性地运转起来吗?
他叫来了发改委和住建厅的负责同志。
“文件我看了,方向没问题。”秦墨开门见山,“但有几个问题,想和你们探讨一下。”
两位负责人正襟危坐,拿出笔记本。
“第一,终身责任,怎么落实?”秦墨问,“一个项目负责人,可能干几年就调岗、升迁、退休,甚至离开这个行业、这个省份。等他负责的项目五年、十年、甚至二十年后出了问题,我们怎么找到他?找到了,他认不认?认了,怎么追责?是罚酒三杯,还是动真格?如果他人已经退休,或者到了其他更高、更重要的位置,这个‘终身责任’,还‘终’不‘终’得了身?”
发改委主任推了推眼镜:“秦书记,这个问题我们也反复讨论过。目前的想法是,通过信息平台,将责任人信息与个人信用体系、执业资格体系挂钩。一旦其负责的项目被认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需追责,无论其身处何地、身居何位,都将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、执业资格,严重的移交司法。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。”
“有依据,和能执行,是两回事。”秦墨缓缓道,“个人信用体系的刚性和覆盖面够不够?跨地区、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有没有?司法追责的标准和程序是否清晰、可操作?更重要的是,当追责可能触动某些盘根错节的利益,遇到某些无形的阻力时,我们这套‘制’,有没有足够的权威和韧性,能把板子打下去?”
两位负责人互相看了一眼,没有立即回答。秦墨点出的,正是制度设计中最核心、也最难解决的“执行困境”。纸面上的规定可以很完美,但现实中的博弈,往往复杂而微妙。
“第二,”秦墨继续,“这‘五方责任主体’,看起来把各方都套进来了。但你们想过没有,在现行的建设模式下,谁是真正的‘主导方’?谁能对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,起到决定性作用?”
“应该是建设单位吧?毕竟他是业主,是出钱的,也是最终使用者。”住建厅长回答。
“理论上是的。但现实中呢?”秦墨看着他,“很多建设单位,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、平台公司的项目,负责人可能是行政任命,干几年就走,对工程技术的了解可能有限。他们更关心什么?进度、投资、形象。而具体的技术方案、材料选择、施工组织,很大程度上依赖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位。可设计、施工、监理,又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,某种程度上存在‘雇佣’关系。在这种关系下,设计敢不敢坚持原则,顶住业主不合理的‘优化’要求?施工敢不敢为了质量,拒绝业主压缩工期的指令?监理敢不敢严格把关,得罪给钱的‘东家’?”
会议室里安静下来。这是一个更为本质的矛盾——在现有的权责利结构下,“五方”看似平等担责,实则地位、话语权、利益诉求各不相同,难以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,反而容易在压力或利益驱动下,形成“合谋”或“甩锅”。